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军霞与许国臣、冉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霞,许国臣,冉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020号原告:张军霞,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10月22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梁珍珍、徐碧青,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臣,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1月22日,住郑州市。被告:冉春花,女,汉族,出生于1961年3月29日,住郑州市。原告张军霞诉被告许国臣、冉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军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国臣、冉春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军霞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9920元减半收取为99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60元,由原告张军霞负担。审判员  楚永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