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北京光慧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光慧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财保4号申请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6层10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一兵,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峰,北京伊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光慧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324号(中关村延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光慧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光慧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60万元。申请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光慧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裁定在超过保全期限后即失去法律效力。(财产线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中心支行的账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青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