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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伟荣、胡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荣,胡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林伟荣,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胡立荣,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伟荣与被执行人胡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294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并查询了被执行人胡立荣的银行账户、房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2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伟荣发现被执行人胡立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蓝欣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