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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瑞锁诉崔永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瑞锁,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崔永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766号原告:武瑞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女。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男被告:崔永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瑞锁诉崔永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瑞锁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瑞锁负担。审判员  李彩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