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2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赖春生与邱宇扬、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春生,邱宇扬,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民初3109号原告:赖春生,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宇扬,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江,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赖春生与被告邱宇扬、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春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宇扬、王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邱宇扬偿还赖春生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王江对邱宇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邱宇扬、王江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9日,邱宇扬向赖春生借款100万元,并于当日向赖春生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且约定邱宇扬逾期还款,每日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王江自愿为邱宇扬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签字捺印。赖春生依约向邱宇扬交付了借款,但邱宇扬未向赖春生偿还上述借款,王江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现因资金需要,故提起诉讼。邱宇扬、王江未作答辩。赖春生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各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条一份、银行转账记录一份等为证,还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邱宇扬、王江未提供证据。邱宇扬、王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赖春生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陈某陈述其于2014年6月19日转账支付邱宇扬款项90万元系代赖春生转账支付款项的证言与赖春生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相吻合,该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9日,邱宇扬向赖春生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借条上借款部分的内容如下:“兹向赖春生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月利息为借款本金的%。若借款人于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应自延期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的借款本金千分之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王江在邱宇扬出具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并明确对邱宇扬的借款均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同日,案外人陈某代赖春生转账支付邱宇扬款项90万元。本院认为,陈某已代赖春生转账支付邱宇扬款项90万元,且邱宇扬在出具借条时已明确注明该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故赖春生主张已实际支付邱宇扬借款100万元,本院予以采纳。赖春生与邱宇扬未约定借款期限,随时可请求邱宇扬偿还借款。现有证据未能证明邱宇扬已偿还借款,故赖春生请求邱宇扬偿还借款100万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赖春生主张与邱宇扬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却未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邱宇扬出具的借条系填空式的条据,在借款期限的空白处之后虽有约定邱宇扬逾期还款应支付违约金的内容,但该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根据之前借款期限条款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为了敦促邱宇扬依约按期还款,该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应与借款期限的条款相结合,不可孤立而认定。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视为未约定,赖春生以该违约责任条款为由请求邱宇扬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已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赖春生与邱宇扬约定借款利息,诉争借款应视为无息借贷。诉争借款虽为无息借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邱宇扬仍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赖春生于2016年11月16日提起诉讼,向邱宇扬主张权利,此时,邱宇扬应偿还赖春生的款项。因邱宇扬未偿还款项,故应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赖春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赖春生请求邱宇扬支付借款利息,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邱宇扬应支付赖春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100万元的利息。王江的保证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成立有效,依法依约应对邱宇扬的上述债务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赖春生请求王江对邱宇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王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邱宇扬追偿。邱宇扬、王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邱宇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赖春生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王江应对邱宇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王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邱宇扬追偿;四、驳回赖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赖春生负担800元,邱宇扬、王江负担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良直人民陪审员  傅金刚人民陪审员  王亚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小玲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