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夏与林健成、郑志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夏,林健成,郑志坚,林勇,陈名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029号原告:林夏,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鸿,福建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健成,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志坚,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宁,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系郑志坚之子。第三人:林勇,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第三人:陈名洪,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林夏与被告林健成、被告郑志坚、第三人林勇、第三人陈名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林夏于2017年6月25日以需要继续调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健成、被告郑志坚、第三人林勇、第三人陈名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林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夏撤回对林健成、郑志坚、林勇、陈名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3元,撤诉减半收取5451.5元,由林夏负担。审 判 长 林 珲人民陪审员 吴建英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