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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雷、程佳与成都鸿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雷,程佳,成都鸿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郑雷。申请执行人程佳。被执行人成都鸿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军。郑雷、程佳与成都鸿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6416元及案件执行费等。执行中,本院已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判决书和协助过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成都鸿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同心路27号多套房屋及车位,但上述房屋及车位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远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