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米彦丰与丁立兴、门志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彦丰,丁立兴,门志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32号原告:米彦丰,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立兴,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门志灵,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米彦丰与被告丁立兴、门志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 东人民陪审员 高 杰人民陪审员 王景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文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