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元苏与曾德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苏,曾德元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769号原告张元苏,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曾德元,男,50岁,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原告张元苏诉被告曾德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元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元苏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元苏负担。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桂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