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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元苏与曾德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苏,曾德元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769号原告张元苏,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曾德元,男,50岁,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原告张元苏诉被告曾德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元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元苏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元苏负担。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桂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