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于刘某某与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性,1992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闫继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豫0927民初1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赵述珠执行员 姜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