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7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于刘某某与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性,1992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闫继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豫0927民初1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赵述珠执行员  姜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