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洪珠燕与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珠燕,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424号原告:洪珠燕,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被告:詹勇,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原告洪珠燕与被告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5月15日受理。2017年6月28日,原告洪珠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洪珠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