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连波与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波,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吉058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陈连波,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胜利西路。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霖,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连波与被执行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振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