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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恢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詹月康与洪方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月康,洪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56号之一申请人詹月康,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洪方华,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詹月康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洪方华账户xxxxxxxxxxx在兴文县石海农村商业银行古宋支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现因该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方华在兴文县石海农村商业银行古宋支行账户xxxxxxxxxxx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