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秦凯与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凯,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陈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340号原告:秦凯,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黎进,职务不详。第三人:陈勇,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凯诉被告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及第三人陈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接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缓交申请亦未得到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汶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