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恢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甸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恢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保山市施甸县,机构代码证:78460344-X。法定代表人左光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旭坤,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机构代码证:67870882X。法定代表人张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28日以发现被执行人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的义务承受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核实:自然人李义文与张炼(原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法人)、郭泓楠(原云县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三人签订还款协议,郭泓楠欠张炼100%股权(云县荣成矿业)转让价款1350万元由郭泓楠再次出让云县荣成矿业100%股权受让人李义文代为偿还,还款计划为:2015年12月30日由李义文向张炼支付70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650万元。经与李义文核实该协议约定内容及履行情况,认可协议签订真实,但其现无能力按约定期限和金额支付款项,因云县荣成矿业股权转让承接后,云县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即将到期、公司名称需要变更等各项业务需融资到位后方可逐一开展,产生利润才能支付价款,协议签订其付款对象是自然人张炼,不是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只能在具备付款条件时,协助法院向施甸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欠款,现无法支付。该情况得到本案申请人施甸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另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查询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列情况向申请人施甸县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馈后,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执恢字第06号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百炼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李 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