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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伟良、吴阿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良,吴阿丹,吴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良,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吴阿丹,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吴亚超,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良与被执行人吴亚超、吴阿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亚超、吴阿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