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蒋炳武与尹书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炳武,尹书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蒋炳武,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西渡镇保安村蒋新屋组。被执行人:尹书衡,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岣嵝乡岣嵝峰林场家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炳武与被执行人尹书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炳武、被执行人尹书衡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炳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刘志波审判员 周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