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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保新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新,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822号原告:刘保新,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2委。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5597854943。法定代表人:吴显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新与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健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