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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明旭等与郭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明旭,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曲志军,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第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明旭,男,1991年5月31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铁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鑫鼎世家***号。法定代表人:郭明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铁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志军,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静,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荣,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明旭、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明旭及优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铁明,被上诉人曲志军,被上诉人郭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郭明旭、四平市优品美馔餐饮有限公司各1050元。审判长  魏玉国审判员  谭贵林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