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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马继会,马继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4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08号。法定代表人:朱奇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马继臣,经理。被执行人:马继会,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马继毅,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马继会、马继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作出(2016)津0104执3441号之一裁定书,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马继毅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雅居花园99号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作出(2016)津0104执3441号之二及之三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马继毅名下津F×××××发现牌及津H×××××速腾牌机动车车务手续,并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作出(2016)津0104执3441号之五及之六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津B×××××丰田牌及津D×××××思威牌机动车车务手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