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市区四工路金木租赁站与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市区四工路金木租赁站,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新市区四工路金木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营者:黄铖,男,汉族,1980年10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廖文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27481元。(本金214173.49元、逾期利息10194.91元、执行费3112.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