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03号原告于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应该赵红磊,男,1989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兴隆庄村一组。被告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实验区1号。被告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铁东街道晨曦花苑小区23号0311厅。原告于某、赵红磊诉被告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某、赵红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赵红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赵红磊撤回对被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高莉莉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