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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03号原告于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应该赵红磊,男,1989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兴隆庄村一组。被告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实验区1号。被告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铁东街道晨曦花苑小区23号0311厅。原告于某、赵红磊诉被告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某、赵红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赵红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赵红磊撤回对被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赤峰群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高莉莉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