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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奇智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奇智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王春雨,齐遵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号新都大厦A座写字楼2304-06室。负责人刘如,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奇智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31号名利达电子商城C区二层2138A。法定代表人王春雨,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春雨,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齐遵河,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奇智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王春雨、齐遵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奇智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王春雨、齐遵河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文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