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牛平生与李锦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平生,李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57号申请执行人牛平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锦明,男,汉族,农民。牛平生与李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30民事判决书,确定李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牛平生购买石料款人民币12875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李锦明负担190元,牛平生负担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牛平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牛平生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