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曹先义、许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先义,许明辉,郭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曹先义,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许明辉,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郭惠民,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曹先义诉许明辉、郭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