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淑英、王陆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英,王陆一,杨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高淑英,女,193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明(高淑英之子),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王陆一,男,195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杨宪华,女,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