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木指、陈锦荣等与吴赛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指,陈锦荣,陈锦伟,陈锦培,陈锦仕,吴赛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355号原告黄木指,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原告陈锦荣,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锦伟,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锦培,男,199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锦仕,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卓泽锐,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赛欣,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号粤丰大厦办公*********号。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经理。原告黄木指、陈锦荣、陈锦伟、陈锦培、陈锦仕诉被告吴赛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木指、陈锦荣、陈锦伟、陈锦培、陈锦仕撤诉。本案受理费11756.53元,撤诉减半收取为5878.27元,由原告黄木指、陈锦荣、陈锦伟、陈锦培、陈锦仕负担。审判员 郭宝珍审判员 彭建华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色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