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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文娟、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义安社区长冲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娟,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义安社区长冲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娟,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义安社区长冲村民组,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负责人:孙业平。本院在执行张文娟与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义安社区长冲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义安社区长冲村民组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义安社区处土地征收补偿款、失地保险金共3009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