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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贾宗文与绵阳品川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魏华川加工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宗文,绵阳品川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魏华川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221号申请人:贾宗文,男,生于1966年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申请人:绵阳品川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东段北侧(金柏林小区)法定代表人:魏华川,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魏华川,男,生于1982年10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宗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应向梓潼县鑫茂主题酒店(该酒店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268号,法定代表人为吴泫颖)收取的装修工程款予以保全,保全钱款限额以50000元为限。若申请保全有误,申请人表示愿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宗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申请人应向梓潼县鑫茂主题酒店(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268号,法定代表人为吴泫颖)收取的装修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以50000元为限,扣留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诉讼保全费)520元,申请人贾宗文已预交,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贾宗文需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波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