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全坤诉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全坤,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738号原告:林全坤,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华,云南辰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祚晨,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全坤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减半收取1636.5元,由原告林全坤承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