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文平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平,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平,男,1984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本院在执行王文平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15528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续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