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小杰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杰,北京东方兰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96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杰,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兰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B室-358号。法定代表人李祥超,经理。王小杰与北京东方兰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8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小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方公司按照判决书给付王小杰5526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方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东方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方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小杰申请执行的案款5526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东方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81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