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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周建华,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代理人吴志新,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法定代表人顾众利,董事长。周建华与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熟海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周建华借款人民币17636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61元,由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熟海执字第00235号,执行标的1773961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的房屋已被多案查封,且首封法院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另被执行人资产因涉其他执行案件,现正在被法院整体司法拍卖;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为此,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本案作为终本案件进行管理。2015年3月25日,另案债权人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通知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对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及逾期不能清偿的事实提出异议,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众利确认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无能力清偿债务。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本院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未有和解或重整的意思表示,且已严重资不抵债,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熟商破字第00003-01号民事裁定,宣告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动态管理;本院在对本案动态管理中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熟海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卫忠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