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857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孙某,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陈振峰陪审员 张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