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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857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孙某,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陈振峰陪审员  张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