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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420号之一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平岩60号。法定代表人:朱富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征翔,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凯,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涌禾11”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浙72民特42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浙72民初2447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船舶修理费、看管费等共120万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的债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船舶修理费、看管费等共120万元的债权对“涌禾11”轮享有留置权亦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