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秋萍、曾祥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萍,曾祥俊,吕鸿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萍,女,1968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曾祥俊,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吕鸿茵,女,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萍与被执行人曾祥俊、吕鸿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曾祥俊、吕鸿茵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执行标的。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4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