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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陇西县开顺水产部与李银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西县开顺水产部,李银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890号原告:陇西县开顺水产部。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自由路蔬菜综合批发市场**楼*号商铺。经营者:郑霞,女,1986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陇伟,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勃,男,1990年9月29日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原告陇西县开顺水产部与被告李银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陇西县开顺水产部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陇西县开顺水产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陇西县开顺水产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陇西县开顺水产部负担。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博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