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文保、雷增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保,雷增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吴文保,男,1963年7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证件号码452129196307041634。被执行人:雷增武,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证件号码450121197610055774本院在执行吴文保与雷增武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等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伍思胜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宝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