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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学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艮,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于淮安市洪泽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艮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疌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陈学艮多次驾驶人力三轮车到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西城居委会倪某经营的草站实施盗窃,共窃得轴承(型号CHRB-1209ATN)23个、轴承(型号DX(SL)-2209K)1个、轴承(型号GXDL-1208)1个、轴承(型号HRBA-6206Z)15个、轴承(型号NSK-6203DU)9个、膨胀螺丝6根、加工稻草机器使用的衬套13个、加工稻草机器使用的螺丝26个、组装刀片螺丝25个、万能防锈润滑剂11罐、新辊式切料飞刀片(型号690*136*16)6片、新辊式切料飞刀片(型号710*145*22)2片、旧辊式切料飞刀片(690*136*16)4片、旧辊式切料飞刀片(型号710*145*22)3片、角向磨光机(型号SIM-SH09-100B)1台、扳手(型号DB600*65)1个、电钻(型号JIZ-SH01-10C)1台、撬棍2根、清江牌电动机(型号112M-62.2KW)1台、捆草绳53.05千克、普通绳子6千克、克刚牌砂轮片7片、废钢190.4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5722.8元。被告人陈学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倪某,被害人倪某对被告人陈学艮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学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倪某的陈述、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淮安市洪泽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岔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陈学艮的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学艮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学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学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