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覃保果与耿桂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保果,耿桂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730号原告:覃保果,男,1962年9月21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耿桂兰,女,1956年4月29日生,其他不详,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覃保果与被告耿桂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覃保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保果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审 判 长 钟吉斌审 判 员 陶 鑫人民陪审员 金仕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