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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覃保果与耿桂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保果,耿桂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730号原告:覃保果,男,1962年9月21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耿桂兰,女,1956年4月29日生,其他不详,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覃保果与被告耿桂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覃保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保果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审 判 长  钟吉斌审 判 员  陶 鑫人民陪审员  金仕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