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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碎真与河南省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河南省尉氏县小陈乡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碎真,河南省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河南省尉氏县小陈乡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648号原告:范碎真,女,汉族,1949年8月11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群才,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扶沟县。系原告范碎真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崇周,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589803-2。住所地:扶沟县白潭镇。法定代表人:桑广勋,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伟,系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争鸣,系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纪委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尉氏县小陈乡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535792-2。住所地:尉氏县小陈乡小陈村。法定代表人:高振山,系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凯,系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友,系尉氏县小陈乡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范碎真诉被告河南省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潭镇政府)、河南省尉氏县小陈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陈乡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范碎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白潭镇政府、小陈乡政府连带赔偿范碎真垫付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恤金、伤残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3310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白潭镇政府、小陈乡政府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范碎真正在白潭镇东白庄村责任田内浇水,种秋庄家,不料突然被从尉氏县小陈乡烧过来的大火烧伤。后被送往扶沟县人民医院和周口烧伤医院进行救治。事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烧伤原告的大火是尉氏县小陈乡后马村村民郭长先焚烧秸秆引起大火,大火一直向东蔓延,一直烧到扶沟县白潭镇西白庄村、东白庄村等村境内。造成范碎真为重伤二级,经中国××人联合会评定为严重××。范碎真在周口烧伤医院治疗期间,白潭镇政府、小陈乡政府不积极给范碎真提供治疗费用。多年来,尤其是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周口市人民政府和尉氏县人民政府、扶沟县人民政府分别召开了夏季秸秆禁烧动员大会,并下发了秸秆禁烧的文件和通告,小陈乡政府未尽到秸秆禁烧的防护监督管理职责,致使郭长先焚烧秸秆的行为发生,且未采取有效的防火、灭火措施,致使大火蔓延。白潭镇政府对秸秆禁烧未尽到监管防护责任,致使从小陈乡过来的大火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致使造成范碎真严重烧伤的后果发生。白潭镇政府、小陈乡政府在夏季秸秆禁烧的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未尽到监管职责,疏于防范,是造成范碎真烧伤的主要原因之一。范碎真多次向白潭镇政府和小陈乡政府索赔,白潭镇政府和小陈乡政府对范碎真的烧伤损失以各种借口不予赔偿。白潭镇政府辩称,1、范碎真受伤害的时间是2015年6月11日,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2、造成本案范碎真受伤害的是案外人尉氏县小陈乡后马村村民郭长先造成的,不是白潭镇政府,郭长先得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范碎真可以对郭长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本案的火灾火源是尉氏县小陈乡境内,不在白潭镇政府辖区,白潭镇政府没有义务监管火灾的火源区,范碎真要求白潭镇政府承担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范碎真的家属与白潭镇政府签订的协议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根据协议约定,白潭政府已经给范碎真垫付了医疗费用,范碎真进行了农合报销,范碎真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协议或者确认该协议无效之诉,因此该协议为有效协议,该协议的第四项明确约定,范碎真与白潭镇政府不再就此事进行纠缠;5、本案的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白潭镇政府没有侵权,因此范碎真不应该起诉白潭镇政府。所以范碎真要求白潭镇政府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小陈乡政府辩称,1、小陈乡政府不是本案民事赔偿的主体,不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2、范碎真所诉的监管责任不是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畴,而是行政法所调整的范畴,本案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3、尉氏县人民政府及小陈乡政府履行了救助义务,2015年6月18日尉氏县人民政府与扶沟县人民政府达成了一份协议书,尉氏县人民政府向扶沟县人民政府支付了80万元,并且2015年6月19日转入扶沟县人民政府账户,双方约定以后的相关事宜由扶沟县人民政府处理。综上,应依法驳回范碎真对小陈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导致本案范碎真等人被烧伤的原因是尉氏县小陈乡后马村村民郭长先在该村自己家地里干农活期间,因吸烟后未将烟头掐灭,不慎引起火灾所造成,该事实已被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所确认,郭长先是范碎真等人的民事侵权行为人。此次火灾给范碎真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郭长先进行民事赔偿。白潭镇政府、小陈乡政府与范碎真构不成民事侵权诉讼关系,应驳回范碎真对白潭镇政府和小陈乡政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碎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孝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昌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