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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修领与李新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领,李新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20号之一原告:王修领,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安,男,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王修领与被告李新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王修领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修领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审 判 长  游俊岭审 判 员  贾立法人民陪审员  刘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