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根承与刘惠明、陈寿官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承,刘惠明,陈寿官,林长为,李官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444号原告:杨根承,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勇,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惠明,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寿官,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林长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李官顺,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杨根承与被告刘惠明、陈寿官、李官顺、林长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根承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高方南人民陪审员 刘理明人民陪审员 刘爱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阳银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