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4民初4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秋云与林晓珊、曾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云,林晓珊,曾成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4332号之二原告:吴秋云,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火,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晓珊,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曾成山,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吴秋云与林晓珊、曾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吴秋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秋云以林晓珊、曾成山已全部还清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晓珊、曾成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0元,由吴秋云负担。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