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8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章金石与李培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石,李培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818号之二原告:章金石,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净函,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发,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娥,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章金石与被告李培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章金石以被告李培娥用转账的方式还清货款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章金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石撤诉。案件受理费8425元,由原告章金石负担。审 判 长 李艳斐人民陪审员 邹 霞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巧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