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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8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章金石与李培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石,李培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818号之二原告:章金石,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净函,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发,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娥,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章金石与被告李培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章金石以被告李培娥用转账的方式还清货款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章金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石撤诉。案件受理费8425元,由原告章金石负担。审 判 长  李艳斐人民陪审员  邹 霞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巧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