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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春云、王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春云,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任春云,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被执行人王杰,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任春云与王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8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任春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春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