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建忠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忠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忠,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方城县拐河镇,住方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初,李建忠在未办理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的283棵板栗树予以砍伐。2017年1月中旬,李建忠在未办理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权属存在争议的116棵栎树予以砍伐。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建忠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建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建忠与方城县拐河镇崔庄村崔南组时任组长侯某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组转山南坡栎坡一处。2017年1月初,李建忠在未办理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的283棵板栗树从距根部20cm处予以砍伐,经鉴定立木蓄积为35.7657立方米。2017年1月中旬,李建忠在未办理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将权属存在争议的116棵栎树予以砍伐,经鉴定立木蓄积为3.347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建忠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孔某、侯某、石某、吴某、姚某、杜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树木权属证明,承包合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林业工程师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滥伐林木总蓄积为39.1129立方米,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建忠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向法庭交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