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亮、张冬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亮,张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二栋。法定代表人阳武,局长。被执行人李亮,男。被执行人张冬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81行审7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亮、张冬兰银行存款927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建良审判员 刘志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玮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