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爱梅与熊云、刘七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梅,熊云,刘七儿,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527号原告:李爱梅,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云,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农民,住新干县,被告:刘七儿,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农民,住新干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莱茵河畔西区1栋1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1450812M。负责人:王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爱梅与被告熊云、刘七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爱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梅撤诉。本案诉讼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爱梅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紫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