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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鲍贵峰与林加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贵峰,林加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617号原告:鲍贵峰,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林加煌,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福州市晋安区人,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鲍贵峰与被告林加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鲍贵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鲍贵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致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建锋PAGE 微信公众号“”